东莞市调解工作行为规范
- 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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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调解工作行为规范
一、为规范调解员的行为,树立调解员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调解的公正性,确保调解案件的质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本规范。
二、调解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客观、公正、中立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应积极参与本调解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项目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四、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重当事人的民族习俗;不得有侮辱、歧视当事人的言行;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等事项。
五、调解员应当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当事人的帮助请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解决;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予以拒绝,并作好解释工作;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应当耐心劝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六、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公正、公平、勤勉、高效、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八、调解员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等方式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达成调解协议;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对当事人保证调解结果。
九、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调解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牟取其他利益。
十、调解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在调解结束后,不得代理当事人处理纠纷。
十一、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调解的纠纷,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调解公正性的言论;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纠纷调解的情况,包括纠纷案情、调解过程、调解结果等情况。
十二、调解员不得调解本人及近亲属的或者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纠纷;应当及时披露本人存在的可能导致影响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调解案件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前曾与当事人或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提供过咨询的;
(三)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前或调解进行中接受过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五)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六)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七)其他可能对调解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十三、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协议书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十四、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地制定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地声明调解程序的终止,并详细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
十五、调解协会应当加强对所属调解员调解行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范的调解员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调解协会提请调解员所在推选单位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十六、本规范由东莞市人民调解协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调解协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