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收费标准模板
- 日期: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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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调解收费标准(参考模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调解正常秩序,保障 (以下简称“本单位”)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调解费用的缴纳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本单位在受理商事调解案件后,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缴费通知前(或同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与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收费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商事争议具体情况、组织运行成本、商事调解员合理报酬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商事调解服务。
第五条 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本单位承诺不含有公开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隐形收费,禁止商事调解员私自收费,严禁以外部中介费或业务提成等名义乱收费。
【说明】 本条规定了调解费用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列示,但收费项目设置应当清晰明确,严禁以外部中介费或业务提成等名义乱收费,应明确承诺不含有公开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隐形收费,禁止商事调解员私自收费。
第六条 调解登记费指本单位受理商事争议案件而收取的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案件登记等费用。
第七条 调解服务费指当事人接受本单位及其调解员所提供的争议调解服务而应当支付的对价,包含调解员报酬和案件管理费等。案件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秘书报酬、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办公设备使用费等本单位为管理调解程序产生的由本单位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指除前述所列费用外,按实际支出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费用,费用范围包括:
(一)应当事人要求或调解需要而产生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邀请证人等费用;
(二)应当事人要求,为推动调解产生的场所、交通、住宿等费用;
(三)办理调解与仲裁、诉讼、公证对接,申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时,依照相关机构规定产生的费用;
(四)其他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同意本单位调解的,应当向本单位缴纳调解登记费。调解登记费用按人民币 元向当事人收取。
【说明】币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单位受理通知及缴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本单位缴纳调解登记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调解登记费,收到提醒通知 个工作日内仍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或拒绝调解。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受理的,当事人所缴纳的调解登记费不再予以退还。
【说明】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仅作参考,各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括先调解,待成功后再收取费用),要求收费标准和内容需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调解服务费的收取,采取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式。具体采用方式,由本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采取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按下列标准计收调解服务费:
(一)标的额为 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按 %计费,但计费不足 元的按 元收取;
(二)标的额为 万元— 万元的,超过 万元的部分按 %计费;
(三) 。
第十三条 采取计时收费的,按下列标准计收调解服务费:
(一)标的额为 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按每小时 元计费;
(二)标的额为 万元— 万元的,按每小时 元计费;
(三) ;
(四)内地案件一般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元— 元(单名调解员);
(五)跨境及涉外案件计费标准为每小时 美元 — 美元(单名调解员);
(六)最低计费时间为 小时,调解时间超 小时的部分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七)当事人选定多名(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对于增加的调解员的相关费用,可以考虑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具体由当事人与本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采取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一般应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经协商也可实行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首期付费不得低于总费用的 %。
采取计时计费的,可按协议预算的调解用时费用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也可实行分期缴纳。分期缴费的,首期付费不得低于预算调解用时总费用的 %。已收取的计时费用相较于实际用时费用有差别的,应在结算时按“多退少补”处理。
调解缴费方式,特别是分期缴费安排,应当在收费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且签署收费协议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缴纳数额和缴费方式,向本单位支付调解服务费。分期缴费的,在缴纳首期费用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其余费用。
第十六条 调解服务费的返还的情形包含应当返还、酌情返还、不予返还,具体如下:
(一)调解服务费应当返还的情形
当事人已缴纳的调解计时费用多于实际用时费用的,本单位在结算时向当事人返还多收费用。
(二)调解服务费酌情返还的情形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根据调解规则需要终止调解程序的,本单位可酌情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调解服务费,最多不超过已收取的调解服务费的 %。
(三)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的情形
期限届满调解未成功,但本单位及其调解员已按照调解规则及调解协议等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应调解服务的,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调解成功的,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
【说明】收费标准对退费规则应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其他费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请且受益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属于双方当事人提请或同意,且使双方受益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其他费用,可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或有关机构支付,也可约定由本单位收取后转付,具体支付方式在收费协议中明确。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收费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按约定费用缴费的,本单位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后 个工作日内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本单位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双方按照调解收费协议的约定结算调解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单方申请的调解,经本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后,本单位及调解员为促进双方调解展开了实质性调解工作的,可以参照本标准第五条规定收取相应的调解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仲裁机构移送调解的案件,收费标准应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商请本单位协助、联合调解的案件,按双方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情形
(一)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员应当协助本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结算。
(二)跨境及涉外案件的收费,需换算成人民币的,按本单位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计价。
(三)考虑到个案的独特性,本单位在收费方面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和考虑的,可与本单位协商讨论。
(四)本单位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实际情况对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进行调整,如有特殊费用减免或调整规定,以后续发布的通知、公告或补充规定为准。本单位关于收费信息的规定将及时通过 的渠道及方式进行公开。
(五)收取的调解费用应当进入调解组织的法定对公账户,调解组织在收费结算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自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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