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指引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模板

  • 日期:2026-08-03
  • 访问量:1079 次

_____________章程(参考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设立自愿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不以催收等方式违规获取调解案件

【说明】应当明确本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以催收等方式违规获取调解案件。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司法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具有固定合法经营住所,符合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

【说明】详细地址,精准到门牌号。

 

 

 

 

 

第二章   发起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发起人                      

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监事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发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约定出资;

(二)严格遵守章程及规章制度;

(三)支持本单位依法独立开展调解业务;

(四)不得利用章程条款过度控制调解组织的日常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调解过程,或者变相获取组织盈余;

(五)对本单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说明】章程需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发起人、出资金额                    例如:资者XX协会,金额:30万元)出资者的出资金额为捐赠资产,不抽回出资,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说明】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金额一般为捐赠资产。如为多个发起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发起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说明】业务范围应在下列五个选项中选择并填报,如填报其他与商事调解活动相关的业务”的,应当写明具体的业务活动内容,填写内容要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相关规定。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

(一)开展商事调解服务;

(二)提供商事调解咨询服务;

(三)开展商事调解有关的理论研究;

(四)开展商事调解交流及宣传推广;

(五)其他与商事调解活动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发起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解散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信息公开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设置12名,需明确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1/3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本单位的变更、解散及清算等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和保密、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拟订年度工作报告,拟订信息公开制度;

(六)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说明】行政负责人填写职务,不填写人名,可以由理事长担任,也可以由理事会聘请的人员担任,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本单位设监事   名(或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监事必须遵纪守法,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按时列席理事会会议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商事调解员等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商事调解员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

(六)其他事项。

 

第四章  商事调解组织代表人

二十四 本商事调解组织的代表人为         

【说明】商事调解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该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对内主持工作,对外交流活动,是本单位的负责人,一般由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院长、主任等)担任。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商事调解组织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曾因违反《商事调解条例》的规定受过行政处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本商事调解组织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 本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制订和修改。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总原则;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职责、出纳职责等);

(三)现金管理制度;

(四)票据管理制度;

(五)印鉴保管制度;

(六)费用报销制度;

(七)银行存款及对账制度。

第二十 本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向发起人分配或者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单位应当通过对公账户收取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正规发票。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商事调解组织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本单位的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每年度办理案件数量信息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通过                    载明公开方式及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本单位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单位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单位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代表党组织发意见。本单位下列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之前,应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主要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

第三十 本单位变更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三十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三十 本单位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说明】章程应设立专门的党建章节或条款,必须涵盖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权限以及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的党建工作保障措施。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四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 10 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九章 解散解散后资产处理

四十一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不能保持《商事调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商事调解组织在取得执业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等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商事调解组织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四十 本单位应当在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由广东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

本单位未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东莞市司法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说明】章程中务必写明,本单位未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 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四十四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四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